微言宗教:论颁布与实施《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多重价值与作用

202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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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颁布与实施

《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的

多重价值与作用

张雪松

随着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空间已成为人类社会活动的新场域,宗教界人士亦不例外。宗教教职人员作为信仰体系的阐释者、传承者与践行者,其网络行为不仅关乎个人形象,更深刻影响着宗教的健康传承、信众的精神引导以及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网络空间对传统的社会结构、组织模式和行为准则提出了全新挑战。如何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在享有网络便利的同时,恪守其职责与社会责任,成为一个亟待回应的时代课题。《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颁布,正是对这一课题的制度性回应。本文从以下四个维度,剖析其多重价值与现实作用。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维度:深入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要一环


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规范》置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维度下审视,其深远的意义在于它是“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在网络空间的具体实践和深化,具有深刻的治理哲学意涵。


1.《规范》的颁布是宗教中国化在网络空间的实践深化


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由之路,是系统推进我国宗教中国化的重要保障。宗教中国化不仅要求宗教在教义思想、礼仪制度上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更要求其在组织形态、活动方式上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网络时代,宗教的“存在场域”已逐步向线上拓展,因此宗教中国化必然要涵盖宗教在我国网络空间的活动。《规范》的颁布,正是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网络领域的法治化治理。


《规范》通过制度化的形式,明确要求宗教教职人员的网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确保了宗教在网络空间的表达,其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同向同行。换言之,《规范》为宗教在数字时代的生存与传承划定了“中国底色”和“时代特色”,防止其脱离中国国情与文化土壤,甚至被境外势力利用。这是宗教中国化从实体空间向虚拟空间的全方位、深层次拓展,是确保我国各宗教健康传承的重要途径。


2.《规范》的颁布体现了从“管理”到“治理”的范式转型


《规范》的出台体现了宗教事务治理模式的现代化转型,即从传统的、单向度的“行政管理”向多元共治的“现代治理”转变。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规范》的落实需要宗教团体、院校、场所乃至广大信教群众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政府负责制定基本规则、提供法治保障;宗教团体承担主体管理责任,进行内部约束和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自觉遵守,进行自我规范;社会公众和媒体进行外部监督。这种“党委领导、政府管理、社会协同、宗教自律”的多元治理格局,更加注重发挥宗教界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更符合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规范》作为连接各方共识与行动的文本纽带,其本身就是宗教事务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全球范围内处理数字时代的宗教问题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方案”与“中国智慧”。


二、社会现代化治理维度:促进宗教和谐与净化网络环境


从宏观的社会层面看,《规范》的颁布是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净化网络生态、引领社会道德风尚的重要举措。


1.《规范》是构建积极健康宗教关系的“防火墙”


我国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包括不同宗教之间、宗教与社会之间、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网络空间由于缺乏面对面的情境约束,容易成为宗教间误解、歧视甚至冲突的发酵场。


《规范》强调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挑拨是非、制造对立、制谣传谣、诬告陷害、攻击诽谤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和睦相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这一规定旨在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包容精神与跨宗教对话意识,引导其在网络空间秉持“和而不同”的原则,更多地展示本宗教的积极教义。这种基于规则的相互尊重,为不同宗教在网络空间的和平共处、交流互鉴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助于消弭潜在冲突,营造相互尊重、和谐共存的网络宗教生态,进而促进现实社会中的宗教和谐。


2.《规范》是净化网络生态与引领道德风尚的“净化器”


在价值观念多元交织的网络空间,低俗、媚俗、拜金主义等不良风气时有泛滥。宗教教职人员如能恪守《规范》,坚持追求真善美、倡导勤俭节约、鼓励友爱互助的宗教伦理、道德观念,无疑将成为一股清流。


《规范》要求“宗教教职人员使用网络,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实质上是将宗教伦理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契合的积极内容(如慈悲、仁爱、诚信、和谐等)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为社会注入正向能量,从而在净化网络文化生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方面发挥作用。


三、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维度:强化宗教团体内部治理与抵御外部风险


从中观的组织层面看,《规范》是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实现现代化治理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抵御外部渗透与极端思想侵蚀的关键屏障。


1.《规范》是现代宗教组织治理的必然要求


《规范》的出台,填补了宗教组织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的制度空白。


《规范》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网上讲经讲道”作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1)网上讲经讲道的人员,必须是宗教教职人员或宗教院校教师;(2)网上讲经讲道的平台,必须是且仅限于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自主拥有使用权和管理权、有独立域名和空间、服务器在境内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账号如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账号等不属于“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范畴;(3)网上讲经讲道的内容,要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要引导信教群众爱国守法;(4)网上讲经讲道的管理,要求对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这里的人员既包括讲经讲道的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也包括观看收听讲经讲道内容的人员。《规范》是对以往相关管理规定的重申与细化,提供了更具有实操性的规范指导。


《规范》为各宗教团体制定更详细的内部管理规定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和基本框架。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可根据各自特点,将《规范》细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从而将宗教教职人员的网络行为纳入常态化的考核、监督与奖惩体系。这不仅提升了宗教团体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也有利于解决因个别宗教教职人员不当网络言行而引发的组织声誉受损问题。从组织社会学角度看,这是宗教组织适应现代社会运行逻辑的体现,是其实现自我更新与现代转型的必经之路。


2.《规范》是抵御境外渗透与极端主义的“安全阀”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匿名性使其成为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干涉内政的便捷渠道,同时也是宗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传播的温床。


《规范》明确要求宗教教职人员在网络上更要“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抵制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活动,并防范和抵制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思想渗透。这为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活动中划定了清晰的政治红线与法律底线。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利用其宗教身份,及时揭穿网络谣言,批驳极端思想,引导信众明辨是非,从而在意识形态领域构筑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这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


四、提升宗教教职人员媒介素养维度:重塑线上与线下身份认同的统一性


从个体层面看,《规范》为宗教教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数字行为指南,助其构建清晰、一致的“数字身份”,并系统性提升其网络媒介素养。


1.《规范》有助于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在互联网上的重构


在传统社会中,宗教活动场所的物理空间(如祭坛、讲台)以及特定的服饰、礼仪,将教职人员的宗教身份与世俗生活相对分离。然而,网络空间的扁平化、去中心化特征消解了这种物理边界。


《规范》第四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实施网络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注册、使用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类网络公众账号,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供核验。”这说明宗教教职人员既可以用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上网,也可以用普通公民的身份上网。宗教教职人员应严格区分自己的这两种不同身份,在不同的情境下都要依法依规实施互联网行为。


《规范》尤其对宗教教职人员以其教职人员身份上网进行了严格界定和规范,通过明确的条款,要求在互联网上应当维护宗教教职人员良好形象,不得发布与身份不符的言论;应当区分宗教活动与商业活动等,提醒宗教教职人员其网络言行并非纯粹的私人表达,而是其宗教身份的自然延伸。这促使宗教教职人员在网络实践中进行持续的自我约束与管理,有意识地将线下恪守的宗教戒律、道德准则内化并投射到线上行为中,从而形成一种线上线下统一的、稳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线下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在线上的重塑,有助于减少因角色混淆而引发的个人信誉危机,维护其作为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威性与纯洁性。


2.《规范》有利于宗教教职人员媒介素养的制度化培育


《规范》的制定与宣传过程,本身就是一次面向全体宗教教职人员的、系统性的媒介素养教育。《规范》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在互联网上“能做什么”与“不能做什么”,具体而言:(1)信息发布规范:要求信息真实、准确,尊重知识产权,杜绝谣言和虚假信息。这提升了宗教教职人员的信息甄别与核实能力;(2)互动交流规范:倡导文明、理性、平和的语言,抵制网络暴力和极端言论。这培养了宗教教职人员在复杂网络舆论场中的对话与沟通技巧;(3)隐私保护规范:强调对信众个人隐私的保护,防止信息滥用。这增强了其数据安全意识。通过将媒介素养的要求制度化、条文化,《规范》推动了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行为从“技术自发”到“伦理自觉”的转变,使其不仅能“用网”,更能“善用网”“用好网”,从而更有效地利用网络平台传播正信、服务信众。


《规范》的颁布是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具有深远战略眼光的制度安排。它绝非是对宗教教职人员网络自由的限制,而是应对数字时代挑战、引导宗教健康传承的必然选择和积极建构。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的宣传教育,将其融入宗教院校课程和宗教教职人员培训体系;需要鼓励各宗教团体制定更符合本宗教特点的内部实施细则;需要建立有效的反馈和监督机制,确保《规范》发挥实效。


(作者张雪松,中国人民大学佛教与宗教学理论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本文原载于《中国宗教》杂志202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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